叮嚀表情 印尼籍的阿蘭是由雇主申請聘僱為照顧行動不便的阿公,但在阿蘭照顧阿公的空檔卻也常被雇主指派在家中所經營的麵店從事擀麵、切豆乾及洗碗等工作;阿蘭在麵店所做的工作已明顯超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准工作之範圍。

雖該店負責人一再強調是因為阿蘭主動幫忙、學習專長,惟雇主確實未反對或阻止阿蘭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依法雇主應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no切勿讓外勞(外籍看護)從事許可外工作

◆目前臺北市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其主要在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工作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即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尤其年關將近,大家都要打掃除、辦年貨、做年夜飯而忙碌不堪,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為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跟隨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市場工作或使外勞打掃親戚、朋友之房子,或者容許外勞自行去幫別人打掃等,均屬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特別呼籲,雇主讓外勞為他人從事清潔、打掃、煮食、帶小孩及使其至申請核准地點外等從事許可外工作之情事,依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再犯,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即雇主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

    民眾對於所聘僱外籍看護工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有疑義時,可撥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02-25502151

或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洽詢。

 

【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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