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1問:我家的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要怎麼處理?


(1)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之後取得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

 

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2)雇主在拿到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

 

若想在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必須到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註:若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57條、第72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課處罰鍰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咦2問: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

 

所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並且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 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入出國及移民署,

 

始得解除入境管制,辦 理來臺簽證(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8年11月13日衛署疾管檢字第09800233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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