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果勞工同意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一體準用,不分本、外勞。

兔年

法規

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今年度為2月2日至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提醒:100年起最低時薪已從95元調高到98元,業者應修正徵才條件;同時在給付工資時仍應依法給付最低時薪98元,以免觸法。

特別叮嚀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適用上述規定。若是按時計酬的打工族,在除夕至大年初三工作,在8小時以內的工時,其每小時雇主應給2倍薪為196元

◇勞委會舉例,100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四,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2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周二、四、六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

違規罰鍰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違法,將處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同時對於有勞工申訴的企業將採取即時申訴即時檢查,若是申訴案件量大時,在農曆春節過後將安排專案勞動檢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