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眼鏡 修正後的外勞健檢法條

「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3項,增訂第1項健康檢查如有痢疾阿米巴原蟲不合格者,得

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75日內,再檢查取得3次確認檢查合格證明,視為通過健檢。」

 外勞健檢.JPG 

阿米巴原蟲項目不合格部分

衛生署表示,為兼顧雙方權益,針對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健康檢查「腸內寄生蟲糞

便」檢查,如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者,得配合藥物,完成治療30日後,於7日內進行三次採

檢,三次採檢經確認檢查為陰性,取得三次確認檢查合格證明

修法後的規定對於已在台工作一段時間、勞雇雙方磨合良好者,可保有外勞繼續工作的權益,避免

增加雇主訓練成本。外勞可於健康檢查報告核發日起75日內,可再檢查取得3次確認檢查合格證明

但若外勞於入國三日內健檢測出,則沒有再複驗的空間

胸部X光檢查結果不合格部分

針對胸部X光檢查結果不合格,雇主得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15日內安排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並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送交主管機關備查。雇主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其複驗或檢具診斷

證明書備查者,其健康檢查結果視為不合格。

修正辦法已經衛生署通過,預計年底前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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