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

受僱之外國人,若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一律須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

其規定並非僅為移民法之居留問題,在實務上有其正面之功能與意義,立法院第7 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之相關決議,實有商榷之必要,建請不要因為表面之問題,輕言刪除該項規定,於日後形成社會問題,造成國家重大災難,請查照。

說明:

一、法律面:現行法令是雇主聘僱許可2年展延1年,合計3 年。

將滿3年時,若要繼續聘僱就必須符合聘僱條件,才能申請重新招募並申請許可。

尤其是看護工,因為被看護者(暨病患),要符合申請條件者,幾乎病情都嚴重到活不到幾年的地步,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將形成雇主無聘僱條件時,外勞仍然可以留在台灣不必回國的異象。總量管制形同虛設,外勞將會形成人球,製造更多可怕的居住問題,除非政府備有長期收容所。

 

二、人道面:現行市場不論製造業(事業類),或家庭類雇主,皆基於成本及自身利益著想,都不希望外勞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年需回國1日的規定取消,將來必然形成外勞長年累月在台工作,無法回國享天倫之樂的不人道問題,政府可有配套?

 

三、國際面: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開放藍領外勞超過5 年以上,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 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將形成藍領外勞可在台超過9年以上,這是非常冒險的事。

 

四、人性面:畢竟藍領外勞是暫時性補充性的補足台灣製造業的缺工現象,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 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雇主用人將會由補充性變成替代性、依賴性,對台灣本國工人將會產生嚴重排擠現象,造成國人失業率攀升,不可不防。

 

五、管理面:外勞來台3 年後,普遍較油條,有些不良份子管理上更加困難。

尤其有些外勞根本變質,而不好管理,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年需回國1日的規定取消,這些有問題工人,將滯留台灣形成社會問題。

 

來源:

正本: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辛炳隆教授、林佳和教授、立法院全體委員共11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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