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有個案例是這樣子的:有家仲介公司所服務的一個雇主,因指派所聘僱菲律賓籍看護工在豬肉攤幫忙處理內臟工作,所以仲介遭台北市政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十五款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之後勞委會訴願決定書寫明"撤銷台北市政府原處分",為此仲介公司獲得平反,理由是:


一、該仲介公司除了有口頭告知雇主相關聘僱外勞法規外,並交付雇主就業服務法第5545557條書面文件由雇主簽收共四份;交付外勞就業服務法第554555773條書面文件由外勞簽收共二份。足以認定訴願人已本其專業知識提供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宣導服務


二、現行就業服務法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並未賦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監督雇主不可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權利與義務

原處分機關(台北市政府)逕認訴願人(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顯然有擴張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責任之嫌,所以將原處分撤銷以符法制。

奇摩 官網 逃跑外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