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表示,就服法第60條明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依規定遣送出國者,

其遣送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原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將先由就安基金墊付,再由勞委會判定應由何人支付,並限期繳納。

 

 

依規定,外勞逃逸後衍生的遣送旅費,應依序由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外勞支付

但要是無法找到非法雇主及仲介,且外勞已表明無能力支付時,

大多仍由原雇主支付,這樣是不公平的

依法將依序決定費用歸屬,而如果外勞尚有薪資或儲蓄金由雇主保管,可由該筆存款中支出。

另外,外勞逃逸的原因可否歸責於雇主,應要有明確定義,

否則外勞逃逸已造成雇主相當大損失,而雇主卻仍須支付外勞遣送費用,這樣會造成反彈。

消息參考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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